主旨: 修正「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藝術比賽補助原則」第四點規定,自即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 說明: 檢送「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藝術比賽補助原則」第四點修正規定、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。